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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支取需知
2015-05-15 09:28  

公积金支取需知

1、公积金支取可否用于装修?

答:公积金不能支取用于装修。

2、在未补完土地收益前,公积金可否支取?

答:根据黔建房通【2005】306号的规定,“在购房职工未补完土地收益前,公积金归集余额严禁支取作他用”。

3、购房的共有人可否支取公积金用于购房?

答:购房人和共有人系夫妻关系的,方可支取公积金。

4、夫妻双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还款有何规定?

答:贷款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首先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可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5、用公积金还贷的,支取金额有何限制?

答:除提前还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按月或一年申请提取,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或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再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其原已缴交的公积金怎么办?能否支取?

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再缴交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将余额转入封存帐户,不能支取现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转入集中封存户3年以上(含3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7、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超过一年的,可否可以支取公积金?

答: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8、公积金可否异地购房使用?

答:公积金只能用于本地购房,不能异地使用。

以上规定从2009年3月1日开始执行,若与原规定不符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归省房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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