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可按国家规定报销探亲路费。报销程序为:
1、本人提出探亲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科审批;
2、探亲教职工返校后到财务处领取差旅费报销单据,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到人事处人事科开具报销通知单;
3、经人事处人事科审批同意后,本人持探亲费单据及报销通知单到财务处报销。具体报销数额由财务处核算。
4、根据规定,凡见习期满的单身在职职工(未婚或已婚夫妻两地分居),可一年一次报销探望父母或配偶探亲费;其他在职职工可报销四年一次的探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