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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0-04-02 10: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3353-2019)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房资中心”)负责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六)出境定居

(七)租房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十)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七)、(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为保证职工提取后的公积金账户能正常缴存,其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依照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省房资中心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本人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待其单位将欠缴的部分补清后,方能办理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六条 以非按揭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可以提取一次,并应在下列时间内提出申请:

(一)购买期房、现房,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需在实际支付购房款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在取得同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批准相关手续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购买二手房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七条 以按揭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偿还贷款本息,间隔时间为12个月。可以同时提取主贷人配偶、共同购房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申请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

第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租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间隔时间为12个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相关规定。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省房资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省房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手续完备的,省房资中心即时办结;需核查相关事项真实有效性的,省房资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相关结果。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保证其行为真实有效。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省房资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如职工账户办理转移,其失信记录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房资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理须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4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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