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设置 上级文件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通知公告 新闻动态 学校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指南>>正文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政策的通知
2017-05-25 10:53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会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做到既有效防控资金风险,又兼顾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并落实住建部“同城同政策”的要求,现对省直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申请商业贷款购房的职工,购房行为在1年内的(购房行为的时间计算起点:新购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的签约时间为起点计算,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权证书》登记时间6个月以后为起点计算),可凭相关资料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仅限在省直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

2、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凡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一律不得申请使用。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确实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做为临时补助(每年一次),需提供县级以上三甲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盖章确认),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50%

3、进一步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凡异地购房的职工,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地的,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职工除提供购房提取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件。

且我中心需对提取人所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完毕,对租房的职工,需对提取人所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完毕。

4、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优先用于公积金的还款,也可用于追加首付款,但不可用于冲抵购房首付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关于房屋套数及首付款的认定:执行“认贷不认房”的原则,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贷款记录及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作为职工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1、大力支持刚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包括商住两用房】系商业贷款的,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职工家庭未办理过商业性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第一次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职工家庭或个人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为助推贵州跨越式发展,对于我省引进并取得“高层次人才绿卡”的职工,如本人及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均未申请过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则可不考虑本人及配偶在外地的住房贷款记录,按首套房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如本人或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过一次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的,则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贷款记录及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作为职工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4、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仍不低于40%

()贷款条件的补充规定: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应具备现行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1、凡是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仅限于省直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不可提取用于冲抵首付款,否则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2、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仅限于省直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帐户1年内未发生过购房支取。

3、申请时限的规定:购房行为在6个月之内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

(1)新购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告登记证》的时间为起点计算。

(2)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起点计算。

()贷款额度的计算:可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贷款额计算具体为:

1、以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作为贷款额度测算依据的: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30×可贷款年限

2、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作为贷款额度测算依据的: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15×可贷款年限1+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15×可贷款年限2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对不良信用的贷款规定:凡逾期达到“连三累六”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公积金贷款。

三、本规定从20176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中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522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