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房:购期房、购现房、购二手房、购拆迁安置房、购单位房改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二)还贷
(三)退休
(四)死亡
(五)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六)出境定居
(七)租房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十)大病医疗
(十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手续完备的,中心即时办结;需核查相关事项真实有效性的,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相关结果。
三、必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贵州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增量)支取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3.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明细账(原件加盖公章,3个月内有效)。
四、其他资料(以下根据实际情况选项提供)
(一)购房
1.购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购房收据(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注】(1)若职工购买的是非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买地的户籍证明(原件)。
(2)购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行为发生18个月内办理,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签约时间为准。
2.购现房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收据(原件)、《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注】购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行为发生18个月内办理,以《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签约时间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为准。
3.购二手房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注】购买二手房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6个月后18个月内办理。
4.购拆迁安置房
(1)房屋征收协议(原件)。
(2)超出协议规定付款时间12个月以上的,需房屋征收单位出具欠款证明(3个月内有效),具体转账以房屋征收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为准。
5.购单位房改房
(1)省直单位的,需提供: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核盖章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审核表”(原件)。
(2)市直单位的,需提供:经市、区房改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原件)。
6.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1)房改办集资建房批复或售房批复(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集资建房名册。
注:1.以上购房(购期房、购现房、购二手房、购拆迁安置房、购单位房改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中房屋用途一栏明确为“住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住宅中的别墅、商用房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及配偶和共有人及配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 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优先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1)如果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足够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月还款额,其本人或配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其它住房。(2)如果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补足,如有余额,需在保留一年的还款额度后可申请用于购买其它住房。
(二)归还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未来一年的还款计划表(原件,需加盖贷款银行相关业务章,有效期3个月)。
3.职工住房贷款为异地(非本市)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相关月还款情况的相关证明(内容须有:贷款余额、月还款额)(原件,需加盖贷款银行相关业务章,有效期3个月)。
4.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明。
注:1.每年可提取一次偿还贷款本息,间隔时间为12个月。
2.正常归还住房贷款的,可以同时提取主贷人配偶、共同购房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
应首先使用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一年本息还款额,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或共有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提取顺序依次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若提取顺序排在提取人前面的贷款相关人员在其他中心缴存公积金,需提供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证明材料(3个月内有效)。
配偶或共有人夫妻双方可提取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额×12个月 -主贷人每月公积金缴存额×12个月-主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3.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共同购房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总和。
4.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优先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1)如果主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足够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月还款额,其本人或配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它住房贷款。(2)如果主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补足,如有余额,需在保留一年的还款额度后可申请用于偿还其它住房商业贷款。
(三)退休
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原件)。
注:若职工本人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如以身份证出生时间计算退休时间,应计算至月。
(四)死亡
死亡证明(原件)。
注:1.若职工本人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
2.合法继承的,应提交财产公证书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3.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死亡销户事宜,按照范本出具公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五)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将余额转入封存帐户,不能支取现金,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6个月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离职文件(原件)或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有新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办理公积金的转出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的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个人账户。
3.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文件(原件)。
注:若职工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支取或转账。
(六)出境定居
参照第五条“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执行。
注:若职工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支取。
(七)租房
1.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有效期3个月)。
2.结婚证明(原件)。
3.承诺书(本人现场按范本填写)。
注:1.职工夫妻双方无房或从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支取,就可以办理。
2.每年提取一次,间隔时间为12个月,每年提取额度为13400元。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贵阳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原件)。
2.《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原件)。
注:1.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需在交款的18个月内办理,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时间为准。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建造合同(原件)。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翻建合同(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应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或D级标准的鉴定报告,并由中心派人实地勘查后的意见。
注: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在取得同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批准相关手续18个月内提出申请。
(十)大病医疗
职工或配偶患重大疾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省、市医保中心核发的有效《特殊病种证》。
注: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50%。
(十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注: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以实际账上余额为准(据实提取)。
该须知是根据《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房资中心将按照国家各部委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并在省住建厅网站上作政策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