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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其他人员租住花溪校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2019-10-25 14:45 后勤管理处 

贵州师范大学其他人员租住花溪校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根据《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花溪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花溪校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办法>(校发[2016]90号)及《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花溪校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校发[2017]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鉴于部分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校地合作单位的无房工作人员、与学校有合作关系产业园区单位的无房双创人员、校内创业的无房人员等人群有租住公租房的需求,现将上述人员租赁花溪校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承租对象:

(一)已租赁公租房的在职在编教职工的父母、子女(年满18周岁)等;

(二)校地合作单位的无房工作人员;

(三)与学校有合作关系产业园区单位的无房双创人员;

(四)校内创业的无房人员。

二、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公租房的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二)物业管理费暂定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三)押金为3000至5000元,若租赁期内无违反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的,退回公租房时,押金一次性退还。

三、租赁步骤及所需材料

(一)已租赁公租房的在职在编教职工的父母、子女(年满18周岁)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申请需请该教职工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居住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租房手续。

(二)校地合作单位的无房工作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租房手续;

(三)与学校有合作关系产业园区单位的无房双创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申请需请产业园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

3、与学校签订的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产业园区汇总后提交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租房手续;

(四)校内创业的无房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申请需请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

3、与学校签订的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汇总后提交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租房手续;

四、使用规定

1、需一次性缴纳押金、一年的租金及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2、公租房严格控制每套住房居住人数,原则上每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居住人数最多不超过6人。

3、承租户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学校将责令承租户限期恢复房屋原状,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租户承担。

4、承租户不得改变公租房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5、承租户不得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6、承租户应当按时交纳房租费和物业管理费。

7、承租户若不再租赁公租房,应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退房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五、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收回公租房,并责令承租人按双倍市场价格补缴从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并收取违约金;有违规所得的,收取违规所得3倍的违约金:

(一) 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 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 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 承租人累计6个月及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 应当收回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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